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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周某、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周某,黄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周某。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黄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黄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