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周某、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周某,黄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周某。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黄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黄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