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君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党仲军与西安德美建筑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明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仲军,西安德美建筑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明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党仲军,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被告西安德美建筑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屹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索亮,男,生于1984年3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璐,女,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被告郭明瑞,男,生于1969年5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熊登科,男,生于1964年3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仲军与被告西安德美建筑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明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党仲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仲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党仲军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