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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杨某某,女,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何远雄,三台县金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