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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693号原告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