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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文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文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田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利。委托代理人吕玉华。被告闫文轩,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文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以与被告友好协商已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