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冬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霍冬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72号原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霍冬娣,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冬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