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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利才源与梁锦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才源,梁锦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核稿人叶献文2013年04月24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叶献文2013年04月2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利才源,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梁锦铮,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申请人利才源与被申请人梁锦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锦铮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仅购买强制保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锦铮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使用、转让、过户和抵押等。二、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叶献文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锦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