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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胡永胜与胡斌、胡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斌,胡香英,胡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斌。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香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胜。上诉人胡斌、胡香英为与被上诉人胡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胡斌、胡香英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斌、胡香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