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杜良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38号罪犯杜良春,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住大荔县平民乡仁兴村*组。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9)荔刑初字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09月02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杜良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杜良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累计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言行十余次。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84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能保质保量且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尤其是在担任看护工期间,能够克服身体病弱的困难,尽职尽责,帮助病犯打饭、打水,整理内务卫生,认真完成监区分配的各项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2987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98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良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杜良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良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