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芜湖县宏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江上兴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县宏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阳江上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13-2号原告:芜湖县宏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杨春芳,总经理。被告:阳江上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县宏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上兴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根据原告申请查封被告的财产,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阳江上兴木业有限公司46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审 判 员 卢 勇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