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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某、孙某与朱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朱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吴某,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孙某,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吴玉林,遵化市城关全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孙某诉被告朱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