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某、孙某与朱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朱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吴某,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孙某,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吴玉林,遵化市城关全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孙某诉被告朱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