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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展,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浩君,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