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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苏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蔡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