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叠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瑞洪与刘江、钟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洪,刘江,钟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刘瑞洪。被告刘江。被告钟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洪诉被告刘江、钟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洪以被告已把所借款项归还完毕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刘瑞洪负担,另1,4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刘瑞洪。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