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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翟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翟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