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翟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翟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