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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孟学仪。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