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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行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密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黄日金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潍行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鸿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葛孝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褚春雷,该局工伤保险科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日金,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刚,高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就高密鸿泰木业有限公司诉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日金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2012)高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高密鸿泰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2013年4月24日传唤当事人到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密鸿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夕瑞代理审判员  孔祥慧代理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