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XX兴与王小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兴,王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XX兴,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王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现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华所有的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WP1AA29P4ALA09215,发动机号:M550163A09358)。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王小华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2)温龙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