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35号罪犯王盾,又名王义兵,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大寨村北街42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2007)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自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0月26日送红石岩监狱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盾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能以减刑为动力,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踏实认真。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该犯在井下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管理,踏实肯干,作为一名煤机司机,该犯能够认真学习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按章操作,注重安全,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能细心保养和维修煤机,在其班中很少出现煤机故障,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割煤任务。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2490分,2010年度、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9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