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刘华英、陈和清等与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尹运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英,陈和清,何福英,袁孟宇,陈蕾,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尹运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英,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农民,(系死者陈孝德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和清,194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农民,(系死者陈孝德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福英,194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陈孝德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孟宇,200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刘华英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蕾,200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死者陈孝德之女)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四川省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政通路,机构代码79811324-9。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运喜,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风台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华英、陈和清、何福英、袁孟宇、陈蕾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尹运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华英及其与上诉人陈和清、何福英、袁孟宇、陈蕾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冯水清,被上诉人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尹运喜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华英等人申请缓、(免)交上诉费用,经本院批准其在宣判前交纳。宣判前本院书面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华英、陈和清、何福英、袁孟宇、陈蕾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