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辖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浩与无锡市航燕敏捷货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航燕敏捷货运有限公司,王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航燕敏捷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109785-6,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西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珍,航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永燕,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宗雪,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航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浩实际工作地点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机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法驳回了航燕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航燕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公司注册地、经营地、与王浩的劳动关系所在地均在无锡市锡山区,故本案应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上诉人王浩劳动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禄口机场货运站,该地址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航燕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