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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