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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喻敏与修已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敏,修已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敏。委托代理人张治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已平。上诉人喻敏与被上诉人修已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长法民初字第039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喻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喻敏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喻敏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喻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为468.50元,由上诉人喻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多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