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叶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叶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63号原告:上海叶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系镇协西村10队。法定代表人:王全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小晓,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元功,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被告: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忠,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叶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叶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叶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叶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