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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泾宁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立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