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浩与李大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浩,李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谢浩,男,1977年3月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大军,男,1970年7月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六安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536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大军家庭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