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郭郛,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郭郛,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口前镇吉桦路东山街北侧欣隆嘉园7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洪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吉仲调字第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财产已由被执行人另行处理。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吉仲调字第8号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张殿彪审判员 姚文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