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林美玲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美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美玲。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绍兴市越城区,故被上诉人应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因承建台州港大麦屿港区查验配套设施项目港航系统区块工程所需,将该工程的外墙涂料部分分包给被上诉人,故施工行为地在玉环县,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