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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华明与陈杏兴、曹凤英、陈建华、陈心怡、陈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明,陈杏兴,曹凤英,陈建华,陈心怡,陈巧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初字第0602号原告吴华明。委托代理人郭子骞。被告陈杏兴。被告曹凤英。被告陈建华。被告陈心怡。法定代理人被告陈建华。被告陈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明与被告陈杏兴、曹凤英、陈建华、陈心怡、陈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建华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府建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