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余慧章与王泉、胡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慧章,王泉,胡余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余慧章,女,1965年6月6日出生。被告:王泉,女,1971年1月5日出生。被告:胡余建,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原告余慧章诉被告王泉、胡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慧章,被告王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余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慧章诉称:2011年被告王泉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刘润棠账户,由刘润棠将款项汇入被告王泉银行卡。被告王泉被刑事拘留后,被告胡余建出具了连带责任担保书和还款承诺书。上述款项一直未予归还,原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王泉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胡余建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被告王泉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被告胡余建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11月12日被告胡余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自愿代王泉就上述借款向原告余慧章承担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存款回单、担保书、清偿债务承诺书等书面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泉向原告余慧章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泉归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余建在出具担保书后又向余慧章出具承诺书,自愿就该笔借款代王泉承担清偿责任,其身份由担保人转化为共同债务人,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余建还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泉、胡余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慧章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王泉、胡余建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王泉、胡余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