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鲍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46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楼庆君。被告周某。原告鲍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鲍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