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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新街1号。负责人:郑海鹏,职务: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荣利,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系该社职员。被告,戴思明,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诉被告戴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戴思明已还清该案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海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