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姚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65号罪犯姚立,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姚寨村115号,因妨害公务罪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以(2011)长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姚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姚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入监后能认识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模范遵守《犯人守则》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二、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听讲认真,刻苦钻研,尊重教师,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担任井下抽水工,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圆满完成任务生产。该犯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667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66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姚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