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何建厅与浙江搏胜铝塑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建厅,浙江搏胜铝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搏胜铝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胜。上诉人何建厅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搏胜铝塑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建厅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虽向本院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但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