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云与黄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黄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653号原告王云,农村居民。被告黄淑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与被告黄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对被告黄淑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负担。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