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复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且沙么惹什犯运输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且沙么惹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复字第354号被告人且沙么惹什,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农民。2012年7月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余明全,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且沙么惹什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且沙么惹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本案查获的海洛因530.78克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辨护人提出,且沙么惹什系被人安排运输毒品,系从犯;且沙么惹什当庭认罪,原判量刑过重。经复核查明:2012年7月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且沙么惹什采取体内藏毒方式,携带海洛因530.78克,在西昌火车站欲乘坐K9472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因形迹可疑在车站候车室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7月6日19时50分许,林某、杨某在西昌火车站开展查缉工作,发现且沙么惹什神色慌张,遂对其用检查仪检查,发现体内有异物,后带至医院检查,发现其胃部和腹部内有大量异物,当时从其肛门取出用避孕套包裹的毒品可疑物。2.西昌“力平”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单,证实且沙么惹什的左上腹胃泡区及小盆骨区见多发团块状高密度影,边界清晰,考虑异物。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且沙么惹什处提取2012年7月6日从西昌开往成都的火车票一张;提取同日从其肛门里取出的毒品可疑物三砣,7月7日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29节,7月8日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22节,7月9日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4节。4.拍照情况记录表,证实对扣押毒品的称量过程,以及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装情况。5.计量情况记录表,证实从且沙么惹什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530.78克。6.鉴定书,证实且沙么惹什所携带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含量为35.41%。7.尿液检测单,证实且沙么惹什的尿液呈阳性。8.户籍材料,证实且沙么惹什的身份情况。9.证人且沙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6日,她在西昌火车站看见公安人员用仪器检查一名40多岁的彝族女子后,把该女子带到派出所。10.被告人且沙么惹什的供述,供认一男子叫她带东西,承诺给她钱,她同意。她吞下男子给的塑料袋里的东西,男子还塞三个长条形的东西在她肛门里,并给她1000元钱和火车票,叫她进车站等男子,她进火车站就被抓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且沙么惹什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提出且沙么惹什系被人安排运输毒品,系从犯,当庭认罪,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因且沙么惹什系一人运输海洛因500余克,无需划分主从,且沙么惹什虽当庭认罪,但其所犯罪行严重,原判量刑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以被告人且沙么惹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伟代理审判员 胡廷俐代理审判员 高 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