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商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吴鑫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吴鑫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081号原告:李永军。被告:吴鑫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吴鑫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鑫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对被告吴鑫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