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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政坤与被告吴祥承、泸州市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政坤,吴祥承,泸州市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曹政坤,曾用名唐宽,男。被告吴祥承,男。被告泸州市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新街。法定代表人韦兴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伟、陈远松,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佳裕路*号*幢。负责人徐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纯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政坤与被告吴祥承、泸州市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政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生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