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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南京韩旭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泽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韩旭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泽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343号关于南京某科技公司诉南京某信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诉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的轿车一辆,租用期限为两年,并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风险保证金1万元。签约后,原告正常使用被告的车辆,并按时支付租金,也交付了1万元风险保证金。车辆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将车辆返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归还风险保证金1万元。现要求被告归还风险保证金1万元,并支付风险保证金的同期贷款利息至返还之日。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的轿车一辆;租用期限为2010年7月1日8时至2012年6月30日17时30分;并约定应向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支付风险保证金10000元,其中违章曝光押金5000元;风险保证金的返还方式为:在租赁期满之时,南京某信息公司未发现南京某科技公司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不计利息返还1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按约支付风险保证金10000元,并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将租赁的车辆返还给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但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未能退还风险保证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和转帐支票及收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依约租赁车辆、支付租金及风险保证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依约归还租赁的车辆,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也应依合同约定返还风险保证金。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风险保证金返还方式约定,返还是不计利息的,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风险保证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某信息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