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02号罪犯刘海军,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靖边县新城乡黑龙沟村小张畔组。因抢劫罪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以(2010)靖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0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海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系文艺分队文艺员,在排练过程中认真发挥自己的特长,认真练习,注重创新,给监狱服刑人员带来丰富精彩的演出,并能利用空闲时间完成监区分配的其他劳动任务,受到监区干部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1年04月至2013年0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562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62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