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爱钗与傅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爱钗,傅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722号原告温爱钗。被告傅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爱钗与被告傅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584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5840,143)”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