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永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捷顺华家庭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捷顺华家庭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雄。委托代理人:梅卫平、梅巍佳,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捷顺华家庭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逸平。委托代理人:周达明。委托代理人:周志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捷顺华家庭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