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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传新与安徽电力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新,安徽电力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赵传新,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杨群。被告:安徽电力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县。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新与被告安徽电力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传新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赵传新负担。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