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高中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57号罪犯高中国,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因抢劫罪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以(2007)延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四月八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中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七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高中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中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2008年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服刑准则为警戒线,从严要求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干部,勇于同各种违规行为作斗争,服刑改造期间从未发生过任何违规违纪及扣分现象。2、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吃苦耐劳,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始终牢记政府和家人的告诫,洁身自好,从不沾染任何恶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认真真改造。3、该犯在担任文化教员期间,能尽职尽责,认真搞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并能乐于助人,主动帮助周围有困难罪犯,积极协助监区警察搞好监区教育工作,为其他服刑人员做出了表率,改造表现突出,深受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3192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192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中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中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中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