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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叶安东、叶忠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叶安东,叶忠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负责人:项纪清,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荣。被告:叶安东,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叶忠心,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诉被告叶安东、叶忠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16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安东、叶忠心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诉称:根据实际情况,原告放弃对担保人叶忠心的连带责任追索权。2012年5月29日,被告叶安东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贷款70000元,利率14.58%,期限12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叶安东归还本金27939.32元,利息3602.93元。截止2013年1月18日,被告叶安东拖欠本金42060.68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2060.68元,支付自2013年1月19日至实际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叶安东、叶忠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被告叶安东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贷款70000元,利率14.58%,期限12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叶安东归还本金27939.32元,利息3602.93元。截止2013年1月18日,被告叶安东拖欠本金42060.68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放弃对担保人叶忠心的连带责任追索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融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700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42060.68元,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本金42060.68元,承担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被告叶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