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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代某与吕某甲、吕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代某,农村居民。被告吕某甲,农村居民。被告吕某乙,农村居民。被告吕某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善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