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田龙与林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林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田龙。委托代理人刘岩,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利,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原告田龙与被告林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岩和被告林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依法判令被告林华利立即付清所借原告款5300元及该款至今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华利辩称,田龙欠我的工钱,我给他进气说给工钱,还有去海阳要钱,也说给钱,田龙儿子放假后在我家吃住都没有给钱。欠条是我打的,当初不打欠条不让我走。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9日,被告林华利借原告田龙款53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该欠款,致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林华利向原告田龙借款5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林华利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付清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以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华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田龙借款5300元及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73元,由被告林华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