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范悦、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范悦,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法定代表人:雍成钢,该行行长。被告:范悦,男。被告: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靓。被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责人:盛虹。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范悦、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范悦、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悦、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