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承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一,盛先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张承一,农民。被执行人:盛先从,农民。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盛先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盛先从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盛先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书 记 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