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拓云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拓云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11号罪犯拓云飞,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清涧县石咀驿镇拓家湾村,住该村。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以(2010)延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拓云飞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拓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大胆检举揭发狱内的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并能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专项活动,表现积极。二、该犯在担任伙房勤杂工期间,能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并能主动学习炊事烹饪技术,不怕脏、不怕累,积极的完成了各项劳动改造任务。三、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7分以上;并能积极的撰写各类稿件,且在监狱的各类报刊上被刊登,受到了分监区干警的表扬和奖励,该犯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55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5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拓云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拓云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拓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